原标题:21陕煤y3 :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(第三期)2023年付息公告
 
债券代码:188676.sh 债券简称:21陕煤y3 
 
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
 券(第三期)2023年付息公告 
 
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 重要内容提示: 
 ? 债权登记日:2023年8月25日 
 ? 债券付息日:2023年8月28日 
 
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
 司债券(第三期)(以下简称“本期债券”),将于2023年8月28
 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的利
 息。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 
 
 一、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
 1、债券名称: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公开
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(第三期) 
 2、债券简称:21陕煤y3 
 3、债券代码:188676.sh 
 4、发行人: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
 5、发行总额:人民币20亿元 
 6、债券期限: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,以每3个计息年
 度为1个周期,在每个周期末,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
 延长1个周期(即延长3年),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
 本期债券 
 7、票面利率:本期债券当期票面利率为3.85%,以每3个计
 息年度为 1个周期,本期债券在首个周期内票面利率固定不变。
 若发行人在周期末选择续期,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
 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 
 8、发行人续期选择权: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
 周期,在每个周期末,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
 周期(即延长3年),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。
 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个交易日,在
 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
 9、递延支付利息权: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,
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,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,发行人可自行
 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
 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,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
 制;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
 为。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,应在付息日前 10个交易日
 披露《递延支付利息公告》。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
 利率计算复息。在下个利息支付日,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,
 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
 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
 10、强制付息事件:付息日前12个月内,发生以下事件的,
 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
 其孳息:(1)向股东分配利润(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);
 (2)减少注册资本。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,发行
 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
 11、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: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
 息权,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,发行人不得
 有下列行为:(1)向股东分配利润(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
 外);(2)减少注册资本。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
 制事项,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
 12、偿付顺序: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
 行人普通债务 
 13、发行人赎回选择权: 
 (1)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
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,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
 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,且发行
 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
 任的时候,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。
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,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
 时提供以下文件: 
 1)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,该说明需阐
 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; 
 2)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
 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,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
 期。
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,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
 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。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,必须在该可以赎回
 之日(即法律法规、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)
 前 20个交易日公告(法律法规、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
 距付息日少于 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,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
 告)。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。
 (2)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
 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-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、《企业
 会计准则第37号-金融工具列报》和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
 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》等规定,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。
 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,影响发
 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,发行人有权对本
 期债券进行赎回。
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,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
 时提供以下文件: 
 1)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,该说明需阐
 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; 
 2)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
 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,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。
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
 回权。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,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个交
 易日公告(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个交易日
 的情况除外,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)。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
 可撤销。
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
 息(如有)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。赎回的米家app下载并安装的支付方式与本期
 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,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
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,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。若发行
 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,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。
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,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
 期债券 
 14、会计处理: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-金融工具确认
 和计量》、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-金融工具列报》和《金融负债
 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》等规定,发行人将本期
 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
 15、起息日:2021年8月27日 
 16、付息日: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,本
 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8月27日(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
 日,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,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
 息);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,付息日以发行人
 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(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
 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,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)(如
 遇非交易日,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;顺延期间付息款项
 不另计利息) 
 17、到期日: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的情况下,本期债
 券的到期日为2024年8月27日(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
 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,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);
 在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的情况下,到期日以发行人公告为准 
 18、兑付日: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,发
 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,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
 券的兑付日(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
 交易日,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) 
 19、税务提示:根据《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
 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),投资者投资本期债
 券的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
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,发行人支付本期债券的利
 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除企业所得税外,根据国家
 有关税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
 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
 
 二、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
 1、本年度计息期限: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
 日。
 2、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:本期债券票面利率(计息年利率)
 为 3.85%,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,000元,派发利息为 38.5元
 (含税)。
 3、债权登记日:2023年8月25日。截至该日收市后,本期
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。
 4、债券付息日:2023年8月28日。
 
 三、付息办法 
 (一)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
 理债券兑付、兑息协议,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
 债券兑付、兑息。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、兑息资金划
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,则中国证券登
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、兑息服务,
 后续兑付、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,相关实施事宜以本
 公司的公告为准。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
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
 行账户。
 (二)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
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(证券公司或中证
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,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
 息。
 
 四、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
 (一)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
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和《企业债券管理条
 例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
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。本期债券发行人
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。
 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
 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3]612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个
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
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。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
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。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
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
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。
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: 
 (1)纳税人: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
 (2)征税对象: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
 (3)征税税率:按利息额的20%征收 
 (4)征税环节: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
 网点一次性扣除 
 (5)代扣代缴义务人: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
 点 
 (6)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: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
 务部门 
 (二)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
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
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8]108号),自
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资境
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
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
 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
 2021年 10月27日,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,决定延长境外
 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,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
 资。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货券市场取得的货券利息收入免
 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,延长至“十四五”末,
 即 2025年底。非居民企业税收情况后续依据财政部最新政策执
 行。
 
 五、相关机构及米家app下载并安装的联系方式 
 1、发行人: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
 地址: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36号 
 联系人:范文 
 联系电话:029-82260832 
 2、受托管理人: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
 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
 联系人:李航、谢智星、代卓君 
 联系电话:010-57615900 
 3、托管人: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
 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
 联系人:徐瑛 
 联系电话:021-68870587 
 
 特此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