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21创鸿04 : 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二期)2023年付息公告
 
债券代码:188957.sh 债券简称:21创鸿04
 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
 行公司债券(第二期)2023年付息公告
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重要内容提示:
 ?债权登记日:2023年11月22日
 ?债券付息日:2023年11月23日
 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
 行公司债券(第二期)(以下简称“本期债券”),将于2023年
 11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
 期间的利息。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,现将有关事宜公
 告如下:
 一、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
 1、债券名称: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
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二期)
 2、债券简称:21创鸿04
 3、债券代码:188957.sh
 4、发行人: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
 5、发行总额:4.20亿元
 6、债券期限:5年期,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
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
 7、票面利率:6.10%
 8、计息期限及付息日: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11月
 23日至2026年11月22日,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,则其回
 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
 日。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6年的每年11月23日,若
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,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2年
 至2024年的每年11月23日。(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,
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)
 二、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
 1、本年度计息期限: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
 日。
 2、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:本期债券票面利率(计息年利率)
 为6.10%,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,000.00元,派发利息为61.00
 元(含税)。
 3、债权登记日:2023年11月22日。截至该日收市后,本
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。
 4、债券付息日:2023年11月23日。
 三、付息办法
 (一)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
 理债券兑付、兑息协议,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
 债券兑付、兑息。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、兑息资金划
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,则中国证券登
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、兑息服务,
 后续兑付、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,相关实施事宜以本
 公司的公告为准。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
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
 行账户。
 (二)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
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(证券公司或中证
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,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
 息。
 四、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
 (一)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
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和《企业债券管理条
 例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
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。本期债券发行人
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。
 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
 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3]612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
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
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。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
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。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
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,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
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。
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:
 (1)纳税人: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
 (2)征税对象: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
 (3)征税税率:按利息额的20%征收
 (4)征税环节: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
 网点一次性扣除
 (5)代扣代缴义务人: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
 点
 (6)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: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
 务部门
 (二)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
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
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8]108号),2021
 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
 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
 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)等规定,自2018
 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,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
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上述
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、
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
 五、相关机构及米家app下载并安装的联系方式
 1、发行人:江苏创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
 地址: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16号
 联系人:朱宝生
 联系电话:0523-86963406
 2、受托管理人:五矿证券有限公司
 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五矿广场b座603
 联系人:于易
 联系电话:13810301773
 3、托管人: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
 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
 联系电话:021-68606298
 特此公告。
 (以下无正文)